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埠城投网 - 日期:2018-04-28 16:33:51 - 来源:蚌埠城投公司 - 浏览:

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市协发〔2018〕45号

各主承销商:

自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后续管理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指引》)发布以来,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存续期管理的主体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总体上保障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维护了投资人权益。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开始陆续发生,存续期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时有出现,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重要性日益增强。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做好债券市场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督导主承销商更好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协会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当前市场环境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为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二、机制与人员

主承销商应持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风险防范与处置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本着及时性、主动性、敏感性的原则,对发行人开展日常监测和分层分类管理,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压力测试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跟踪发行人兑付资金落实情况。对于即将到期的债项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发行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审慎开展处置;对于已经违约的发行人,持续推动违约后处置,积极探索各类处置方式。

四、合规督导

结合风险监测与管理工作,对于风险较突出的企业,应重点加强对于抵质押、担保、诉讼、债务逾期等重大事项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投资人保护条款触发等情况,及时督导发行人按照自律规则规定与发行文件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五、评价及自律管理

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的参考,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布。

主承销商及相关人员存在未按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则采取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存续期风险管理信息表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

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一、机构和人员

(一)主承销商应落实《后续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发行人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二)对于银行类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应由总行牵头,下属各分支行协助配合,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存续期管理。

对于券商类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应由本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协助配合开展。

(三)主承销商应根据《后续管理指引》和《应急管理指引》的要求,相应制定各自机构的存续期管理制度,并根据工作实践不断完善更新。

(四)主承销商应向协会定期报备存续期管理相关制度、机构人员设置并说明变化情况(见附件2表1),于每年5月15日前随年度后续管理工作报告一并提交。

(五)主承销商应制定相应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可能产生的与投资人的利益冲突,须及时披露或尽可能消除,以避免对所管理的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二、风险监测

(一)主承销商应密切跟踪监测可能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权结构变化、重大诉讼、负面舆情、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

(二)主承销商在日常监测中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地走访调研、电话及书面调查、查询征信报告、公开披露的信息、媒体报道(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等。

(三)原则上,主承销商对存续期发行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回访或非现场排查,相关书面文件需存档备查;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发行人即重点关注类企业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现场回访并重点了解发行人征信情况、账面资金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信息,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电话和书面调查。

(四)主承销商应提前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兑付资金落实情况,至少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回售参照实施)。如截至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兑付资金仍未落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协会,并视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五)主承销商应加强对发行文件中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跟踪监测,如发现触发情形,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三、风险评估和分类

(一)主承销商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设计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工作流程,根据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债务偿付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分析。

(二)主承销商根据存续企业及其债务融资工具偿付风险的评估分析情况开展分层分类管理,设定不同的关注级别,对应不同的管理措施,并动态调整。

(三)主承销商应将存续企业划分为违约企业、重点关注、一般关注和暂不关注四类,其中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企业组成重点关注池。在池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主承销商应对关注池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评估风险程度和影响。

重点关注指发行人因各种因素出现自身资金链极为紧张、外部融资渠道不畅等情况,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一般关注指发行人存在一些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企业资金链较为紧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情形。

(四)主承销商应综合考虑存续企业所处行业和地区风险状况、经营基本面、现金流情况、投融资激进程度、债务偿付压力、或有风险、可变现能力、外部融资渠道、突发事项、外部支持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影响等多方面信息,并结合相关债项的特殊条款设定,充分评估并合理判断,审慎设定并调整关注级别。

(五)重点关注类企业原则上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原则上至少1家)。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类企业加强关注,密切跟踪,提前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安排并判断无法及时落实的可能性,以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方案。

(六)主承销商应分别于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后的每月(即5月、9月和11月)15日之前向协会提交重点关注池企业名单、关注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见附件2表2)。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后(即5月、9月)的重点关注池企业信息可同后续管理报告一并提交。

(七)当重点关注类企业风险级别变动时,主承销商应最晚于次一工作日向协会提交变动信息(见附件2表3)。

(八)重点关注池企业信息表和重点关注类企业风险级别变动情况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协会电子邮箱:fxgl@nafmii.org.cn

四、风险处置

(一)若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存在影响即将到期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到期、利息到期、回售到期、触发交叉违约、提前到期等)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重大事件,主承销商应制定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预案应包含事件背景、启动应急原因、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工作组成员、当前已开展工作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部分。应急工作组成员应列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工作职责。

(三)应急工作组组长原则上应由所在法人机构分管领导或同级别领导担任。

(四)主承销商应于应急预案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协会备案,并自提交应急预案之日起定期(每两周至少一次)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协会报送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事件进展情况、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预案调整情况等。

(五)主承销商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包括发行人及债项信息、风险处置时间、处置过程、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

(六)应急处置结束[1]后,主承销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应急处置报告。应急处置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处置效果的评估和总结等。同时,主承销商应对应急处置报告、工作台账、督导函件、现场调查记录、访谈纪要等相关材料及时存档备查。

(七)主承销商应督导发行人积极筹措偿付资金,并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向市场提示风险。

(八)主承销商应协同发行人审慎应对媒体舆情,为风险处置创造良好环境。

五、违约处置

(一)主承销商应根据有关自律规定,做好并督导发行人开展违约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主承销商应积极研究债务处置方式,协助投资人做好维权等工作,积极探索代表投资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方式。

(三)主承销商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协会报送违约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违约企业资产查封、贷款逾期及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最新情况、主承销商违约处置工作情况等,并提供企业最新征信报告。

(四)针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与破产管理人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债券投资人,并将债券投资人诉求反馈至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定符合债券特性和合理反映投资人诉求的重整方案。债务融资工具在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注销前,主承销商仍应继续督导发行人按照自律规则的规定与发行文件的约定,履行存续期相关工作,包括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以及配合召开持有人会议等。

(五)主承销商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市场或投资人披露违约后续进展公告,并督导发行人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市场或投资人披露违约后续进展公告。

(六)违约处置应建立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包括发行人及债项信息、违约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主承销商督导函件、现场调查记录、访谈纪要等相关材料留档备查。

 

 

 

 

 

 

 

 

 

 

 

 

 

附件2:   

存续期风险管理信息表格

表1  存续期管理制度和人员安排信息表

存续期管理制度

 

名称

 

制定时间

 

修订时间(如有)

 

存续期管理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其他专职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存续期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如有)

 

 

 

 

 

 

 

 

 

 

 

 

 

 

 

 

 

 

 

 

 

 

 

 

 

表2  重点关注池企业信息表(关注原因示例)

序号

企业名称

相关债项

风险级别

关注原因

后续处理措施

 
 

示例1

企业A

15企业ACP001

重点关注

关注原因主要从内部经营活动、外部融资环境、自救能力和外部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如:

1.内部经营活动方面。因行业景气度下滑、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持续亏损,现金流获取能力极弱;

2.外部融资环境方面。融资环境极为紧张,难以获得融资;

3.自救能力方面。短期内资产难以变现,且缺乏较优质的可用抵质押资产,自救能力弱;

4.外部支持方面。股东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即将到期的“15企业ACP001”按期足额兑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示例2

企业B

14企业BMTN002

一般关注

1. 内部经营活动方面。受行业需求低迷影响,企业连续多年亏损;短期债务规模较大,周转压力较大。

2.外部融资环境方面。融资环境较为紧张,但仍可获得融资进行债务接续。

3. 自救能力方面。具备一定可变现资产,及可用抵质押资产。

4.外部支持方面。已获得地方政府的协调支持,或股东具有支持意向。

 

 

 

 

 

 

 

 

 

 

 

表3  重点关注类企业风险级别变动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相关债项

变动前风险级别

变动后风险级别

变动原因

 

 

 

 

 

 

 

 

 

 

 

 

 

 

 

 

 

 

 

 

 

 

 

 

 

 

 



[1]应急处置结束一般是指启动应急处置的相关债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根据具体情况,主承销商可提交阶段性的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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