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收入准则的转变

蚌埠城投网 - 日期:2017-12-04 08:57:23 - 来源:蚌埠城投公司 - 浏览: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

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及2016年发布的《对的澄清》保持了趋同。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统一,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2、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转变

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转变成“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在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客户取得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对确定控制权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更强

(1)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收入合同条件时按照收入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不符合收入合同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4、新准则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第(1)条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5、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概念
新准则对单项履约义务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要求。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商品也进行了定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有据可循。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6、新收入准则就收入确认时间提供了具体指引

通过区分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来映射收入是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和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例外规定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7、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标准不同

新收入准则引入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的概念,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计量各项履约义务的收入金额,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认定单项履约义务的计量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8、单独区分了与收入合同相关的资产

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对与收入相关的资产条件进行了重新规范,并对与收入合同相关资产的减值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在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准则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

9、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是否为代理收入,由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状况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10、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标注的改变导致信息披露要求更多

(1)由于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导致需要披露信息的变动。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

(2)与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4)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此文转载至中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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